秦汉:
《史记》记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这里记载,男女私通,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是合法的。汉朝延续了秦朝的处罚方式。汉文帝时期又重新将“宫刑”加入到处罚之列。
唐朝: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唐朝的处罚就宽松多了,最多也就两年。
元朝:
元朝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还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还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七。”需要说明的是,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以示羞辱,也称为“去衣杖责”。
明清:
明朝基本沿袭元制,在元朝处罚的基础上做了一个细化,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清朝完全沿袭明制。
原文地址:历史上怎样处罚“通奸者” 轻者扒皮重者私刑(2)(http://www.99yangshengtang.com/tushuoyangsheng/lieqituku/1447736476983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