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南安码头镇男子林某今年年初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友“青阳单身女孩”,视频后,林某怦然心动,与对方约好一夜情。一夜甜蜜,到了天亮,林某傻眼了,对方竟是个男的,一怒之下,他将对方捅伤。林某,今年26岁,平时喜欢上网,认识“青阳单身女孩”后,1月3日,双方约好性交易,林某要支付400元钱。
当晚11时许,林某兴冲冲地从南安赶到晋江。在“青阳单身女孩”的带领下,来到一租房内。一进屋,黑乎乎的,没有一丝灯光,“青阳单身女孩”解释,房间的灯坏了,就叫林某将衣服脱掉,林某因一时冲昏了头脑,也没有在意。在对方的指导下,林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林某再次和对方发生关系。
男子一夜情后才知"女网友"是男儿身
早上6时许,天亮了,林某醒来却吓了一跳,夜里躺在身边的哪是什么温柔可人的女网友,这完全是一个男人啊。林某又气又恼,觉得自己吃了大亏,“早知道‘她’是男的,我一定不会和他发生关系”,他拒绝支付嫖资,想立即离开。
但网友却不干了,一定要林某付钱,两人大打出手。网友随手拿了一根棍子,林某则从厨房内拿出一把刀,两人从4楼打到1楼,网友被林某刺中,形成气胸,林某也被打伤,围观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将两人带到医院救治。
原来,该网友姓谢,今年33岁,重庆人。谢某说,这是他第一次卖淫。目前,他已被晋江青阳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这也是晋江第一起男性卖淫被处理的案件。昨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林某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受审。
男子一夜情后才知"女网友"是男儿身
昨天下午,杭州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用手机自拍和女网友一夜情的性爱录像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侵害人周某,网名“营中的我”,37岁,江苏某地一家市政公司经理,有私车私宅,年收入几十万元。女受害人,43岁,杭州一家医院的护士。
男网友自己推门走进法庭
昨天下午2:55,上城区法院10号庭。前一个案子刚刚庭审结束,法官、书记员还在整理材料。一个中年男人自己拉开隔离门,径直走向法庭,在靠近被告席的一张椅子上落座。几分钟后,法官宣布开庭。这时,中年男人站起身,走进带栅栏的被告席。原来,他就是被告人周某,因取保候审,未被关押。周某身材高大,平头,浓眉大眼,穿一件浅蓝色T恤,看上去比他实际年龄年轻些。
起诉书指控,2006年1月30日晚,周某和女网友在杭州一家宾馆1516房间见面并发生关系。过程中,周某用自己的三星D418手机,将两人一夜情过程拍摄下来。事毕,周某以公布性爱录像为要挟,敲诈女网友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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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30日晚11点30分,43岁的这位女网友走进了小营派出所。她对值班民警说有点事想请民警帮忙。民警问什么事?她还没开口脸就红到了脖子根。她吞吞吐吐了半天,民警才听明白,她被一夜情男人敲诈了。她说自己和老公关系不太好。“说是夫妻,其实连陌生人都不如。平时,孩子在学校寄宿。上班时忙着还好,什么都不会想;下了班回到家,人一难受起来,真想在屋里大叫几声!”
1月29日是大年初一,晚上,她的老公带着孩子去了朋友家,她觉得无聊,刚上QQ,就有个陌生人“营中的我”邀她说话。这个人就是后来的江苏男网友周某。她把家里的情况都告诉了“营中的我”。她觉得反正彼此又不认识,说了也没关系。“营中的我”说他理解,又说自己和妻子关系也不好,让她要学会爱自己。“他说话很温暖的样子。”
后来,“营中的我”提出与她视频聊天。她在视频里感觉他是个不错的男人。两人一直聊到后半夜,下线时互留了手机号码。“营中的我”说第二天就到杭州看她。她默许。第二天傍晚,她接到了“营中的我”的电话,说他已到杭州,在建国路一家宾馆开了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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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来到宾馆房间,“营中的我”一把揽过她,她半推半就与他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时,“营中的我”拿出手机拍录像,她问他干什么?“营中的我”把手机拿给她看。她的脸色一下变了,让他赶紧删掉。“营中的我”说闹着玩的,过会再删。
晚上9点多,两人商量去西湖边玩玩,“营中的我”说他先去取车,让她在宾馆大堂等。她苦等不见人影,打电话也不接。一个多小时后,收到一条短信,“营中的我”让她付30万元,不然就把录像公开。她傻眼了,在大堂里转了一圈又一圈。“保安过来问了我好几次,是不是有事?我都难为情死了。”她与“营中的我”讨价还价,最后谈定给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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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深夜,在小姐妹的建议下,她走进了小营派出所。2月12日晚8点,两人约定在江苏某市的“蓝鸟咖啡馆”门口碰头,一手交钱,一手删录像。当晚,“营中的我”在咖啡馆门口被小营派出所民警抓获。
男子一夜情后才知"女网友"是男儿身
那段性爱录像还存在周某的手机里。“营中的我”周某被抓后说,自己除了做生意,就是上网认识女人。“生意人嘛,找找一夜情,也不会有人管……”周有老婆孩子。男网友辩称自己的初衷只是想玩玩
检察官当庭出示了受害人在派出所做的笔录、拍摄性爱录像的手机,以及手机短信等证据。“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检察官说。周某站在被告席上,双手紧贴裤缝。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一直辩称自己的初衷只是想“玩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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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晚上9点多,我们在宾馆吃完饭,她说到西湖边转一圈,我嘴里说好的好的,但心里怕她设局,就不辞而别回江苏了。后来,她叫我回来,说给我1万块钱,让我把录像删掉。我又怕她‘仙人跳’……”周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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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仙人跳’是什么意思?”周某的律师问。“就是以前报纸上看过的,女的和男的合伙,用色相坑人财物的那种事。”周某说。周某的律师为他辩护:“在宾馆开房时,被告登记的是真实姓名,说明他不是蓄意犯罪。被害人发短信问他,是不是专干敲诈这行的?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被告的犯罪念头。从被告的自身情况来看,他是公司经理,有房有车,不至于为这3万块钱冒风险。我们认为,刚开始,被告只是一夜情,到后来想用录像敲一把,但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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